正義網北京8月26日電(記者徐盈雁)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召開的新聞發佈會獲悉,為進一步加強減刑假釋法律監督,最高檢近日制定下發了《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、假新竹房屋釋案件規定》(下稱《規定》)。
 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張本才介紹,《規定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刑事政策,全面規範了人民檢察院新竹售屋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工作,要求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案件逐案進行審查,對六類減刑假釋案件一律調查核實,依法派員出席法庭併發表檢察意見,發現不當減刑假釋案件堅決予以糾正,嚴懲司法腐敗行為,切實加強對減刑假釋案件的提請、審理、裁定等活動的法律監督,確保刑罰變更執行合法、公正。
  《規定》明確,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案件逐案進行審查,有巢氏房屋實行統一案件管理和辦案責任制。審查範圍包括減刑假釋案件法律文書和有關案件材料。
  《規定》要求,檢察機關對六類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進行調查核實。一是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,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,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,嚴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,或者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、社會關註度高的罪犯;二是因罪犯有立mSATA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擬提請減刑的案件;三是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減刑幅度大、假釋考驗期長、起始時間早、間隔時間短或者實際執行刑期短的案件;四是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考核計分高、專項獎勵多或者鑒定材料、獎懲記錄有疑點的案件;五是收到控告、舉報的案件;六是其他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的案件。調查核實方式主要有:調閱複製有關材料、重新組織診斷鑒別、進行文證鑒定、召開座談會、個別詢問,以及派員列席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評審會議。
  《規定》首次規範了檢察機關派員出席減刑假釋案件法庭的職責任務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,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出席法庭,發表檢察意見,並對法庭審理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。出席法庭的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,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檢察官職務。對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有異議的案件,應當收集相關證據,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通知相關證人出庭作證。庭審過程中,檢察人員可以出示證據,申請證人出庭作證,要求執行機關代表出示證據或者作出說明,向被提請新竹買房子減刑假釋的罪犯及證人提問併發表意見。
  《規定》強調,檢察機關發現不當減刑假釋案件要堅決予以糾正。發現執行機關減刑假釋建議不當或者提請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序的,應當依法向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,同時將檢察意見書副本抄送執行機關;發現法庭審理活動違反法律規定的,應當在庭審後及時向本院檢察長報告,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;發現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,應當依法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。
  《規定》指出,要嚴懲減刑假釋中的司法腐敗行為。檢察機關收到控告、舉報或者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中涉嫌違法的,應當依法進行調查,並根據情況,向有關單位提出糾正違法意見,建議更換辦案人,或者建議予以紀律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 (原標題:最高檢出台規定加強減刑假釋法律監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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